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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銀行的社會化派遣用工(就是俗稱的臨時工),工作5年,第一年沒有簽合同,其余四年簽合同被要求不要寫日期,工資等。本人在信貸部門工作,想咨詢可以要求銀行轉正嗎?如果沒有辦法轉正,我可以以同工同酬的名目要求銀行補給我一些工資和福利嗎?謝謝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取消了臨時工,即使是短期用工,或者企業與您約定是臨時工,那么也是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關于銀行未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的,從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從第十三個月起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如果銀行在第一年未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補償雙倍工資差額。
臨時工與轉正沒有必然關系,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有試用期與正式員工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如果約定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您的問題中,如果與銀行約定5年勞動合同期限的,銀行與您約定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超過六個月的您可以要求銀行支付您同崗位正式員工的工資。如果銀行一直支付您工資是試用期標準的,您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