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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在已知其行為違反合同、相關法規的情況下,仍與其調整合同條款。之后,承租方因其開麻將館被舉報,我方是否會受到影響?而合同最初的“額外規定”(承租方若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與出租房無關)還起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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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雖然租賃合同的補充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你條款約定承租方有違法行為和出租方無關這點寫了也和沒寫一個樣,因為如果發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責任這點并不是你們約定可以無關就無關,是要法律上無關才有用。你想問的其實是出租方是否要承擔責任是嗎?如果你有按照正常的流程,給承租人辦理暫住證,配合警察了解出租方的情況等等,那就沒問題。如果承租方或者警察有證據證明,你知道對方做違法的事情,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報告,比如也在麻將館打麻將,多次在麻將館的照片等可能會被警察追責。《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