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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疫情原因降低本人工資未事先協商,原工資包括(基本+崗位+工齡+各項補助+獎金+餐費等)。復工后公司采用工時制計算工時也未與本人協商,僅計算基本+崗位+餐費,其他項目均取消。想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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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公司無權單方面降薪,但是薪資中的績效,獎金和補貼類項目視具體性質而定,企業有一定自主權。通常會結合企業規章制度有沒有規定,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其次看勞動合同有沒有特殊約定,有約定從約定;在沒有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時,看企業發放是否形成慣例,是否會引起員工的合理期待等。不存在以上情形時,一般認為企業可以靈活決定是否發放、發放多少。 疫情期間比較特殊,國家是允許公司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待疫情過后,再行恢復標準工時制。有審批的簡化程序,若未經審批,但是根據行業(崗位)性質判斷,符合特殊工時制的條件,亦予以認可。具體的規定需要結合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文件為準。 若公司存在違規行為(未足額發放薪資等行為),可以舉證,擬定《勞動仲裁申請書》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足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單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