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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2016年5月17日入職,使用期6個月,3年合同,因為客戶原因駐場項目結束,2016年11月23日我司通知他要結束,但是項目需要做到2016年12月9日,我司給予他賠償金到2016年12月27日,員工申請仲裁需要再賠償他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7000(他的稅前薪水),這種的申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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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為是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依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依據您的描述,該名員工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因此貴公司需要補償其一個月的工資。而且這個一個月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稅前工資。所以,如果貴公司之前賠償該員工的金額不足一個月的稅前工資的話,您需要補足所差的金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