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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里面規定了提前離職違約金7000元,賠償金5000元,但是不屬于競業限制也不屬于培訓,其次里面規定社保企業和個人部分從個人薪資中扣除,請問該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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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限定在違法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除此以外,公司無法向員工要求支付違約金,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或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通知后是可以正常離職的,若因員工未提前通知離職或因員工原因未做好工作交接,公司要求賠償公司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社保繳納義務是公司應盡的法定責任,公司需要承擔企業部分的繳納義務,不應雙方約定而免除。所以上述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