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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我原來的單位因為拖欠工資所以提出離職,在離職的時候老板讓寫因個人原因離職,我沒有同意,寫的是因其他原因離職。老板沒有給簽字,但是交接已經昨完了。到現在老板也沒有給我停保,也沒有給我用工登記表,我也沒有勞動合同的其中一份,請問這樣做合法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您單位的老板并沒有同意您的離職,而且社保仍舊幫您繳納,也就是說您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您如果打算繼續上班那么可以和單位協商要求其支付之前所拖欠的工資,如果單位不予以發放的,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打算離職而單位拖著不辦理離職手續且不發放工資的您可以在離職后一年內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您單位的情況是屬于違法的。
您好,您原來單位這樣做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兩份的,雙方各持一份。
您的離職申請老板沒有簽字,社保也沒有停,說明還存在實際的勞務關系。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除非確實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您可以尋求以下救濟途徑: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