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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個員工,她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公司不續簽。但是該員工懷孕,勞動合同順延?,F在公司和她協商一致,如果“三期”順延屆滿日晚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勞動合同解除。順延屆滿日早于2019年2月28日,則屆滿日自動終止。補償共25000塊,金額不變的。 補充協議怎么擬定?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 可以約定離職日期為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以較早為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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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作為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文書須體現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原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另外,對文書的具體格式并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注明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比如:(1)由用人單位提出或勞動者提出離職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2)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單方面解除;(3)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須講明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滿、勞動者已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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