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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們是深圳一家創業公司,經部門總結,一名員工(2017年9月入職)技能水平較低,工作態度不太積極,工作效率不高等原因,于2018年6月11日口頭跟他協商離職,因為其工作內容不多,我們協商讓其6月15日交接完畢離職,并且給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該員工今天以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通知,說自己無任何違紀原因,讓公司支付3倍的工資的經濟賠償,我們堅持合法合規,拒絕無理取鬧,期待專業意見,謝謝。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此,您這邊如有證據(例如見證人之類)能夠證明口頭協商一致離職而不是單方解除,那么該員工是沒有理由要求經濟賠償的。另外,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因此,該員工要求3倍的工資經濟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