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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破產時,破產前已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和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一樣優先清償,還是屬于一般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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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