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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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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央企駐海外工作,公司說前1-2年需要先跟第三方簽合同,2年后就可以調動進公司,并告知外派人員和本部人員待遇一樣(合同沒有寫),四年了,沒有兌現任何承諾,說現在的項目結束后,回國并解除合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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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勞動合同是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無法確定用工單位是否有給過任何承諾,用工單位并未與員工形成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這個想要找用工單位主張權力很難。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即因用工單位的退回理由不同而分別處理,只有用工單位是以第40條的相關情形退回的、且勞務派遣單位也是以第40條相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第41條之規定被退回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其重新尋找用工單位,如未尋找到合適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則應承擔該勞動者的工資和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若違法解除,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付。若合同到期終止,則是單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