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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幼師,和區教育局簽了合同。三年內不得申請改行、調動或參與其它招聘考試。如果辭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并自愿承擔違約責任,按每一年服務期1萬元的標準向區財政專戶繳納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合法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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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尊敬的客戶,您好:一般勞動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