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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8年5月至今在這家企業(yè)工作,最后一次勞動合同自2017年1月25號到2018年2月12號(連續(xù)六次續(xù)簽),在一月企業(yè)提出調崗,(并非同一家企業(yè)內部調動)即兩個不同法人主體的企業(yè)。本次不愿意并在工作調動上面填寫不同意。自1/16至今單位未安排工作(但本人每天在正常出勤)但是合同已經到期企業(yè)也未提出續(xù)簽。(在2018年1月我書面申請無固定期限合同申請請求)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xù)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請問您是想咨詢什么問題呢?您是否要問關于崗位調動及勞動合同續(xù)簽相關法律問題呢?
1、關于崗位調動,需要看您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調動崗位應有合法理由且與您協(xié)商達到一致,否則您可以拒絕新崗位。如果您不同意調整新的工作崗位,且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你進行了新的工作崗位培訓提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該情況下應支付你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可參照以下法律觀點: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xù)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xù)簽合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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