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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入職至2019年10月未繳納社保,2018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11月開始繳納社保,現在要離職,如何維護權益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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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法定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否則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賠付,最高支持11個月。根據您的情況應該是8-12月份的雙倍,但是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各地計算方式不一,可以申請試試。社保的部分,可以要求補繳至入職當月。自己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