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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我與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合同2014.7-2017.10月,但2016年1月1日由于工作地點性質的改變,公司又與我簽訂了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1.1-2017.10.31,由于當時未意識到勞動者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所以已經在固定勞動期限合同上簽字,請問公司是否構成違法?我上月向人力資源口頭表述應更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力答復合同未到期,到期后再簽無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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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第三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企業違法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與企業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